2006年9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监督招标投标 收受不义之财
陈卓 浦法

  本报讯 近日,浦江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浦江县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兼浦江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张某有期徒刑11年。
  今年1月,浦江包工头楼某经张某介绍,与另一包工头合作投标,并获得了好处费5万元。2月中下旬的一天,楼某为了感谢张某的帮忙,也为了继续得到张某的照顾,在送张某回家路途中,送给张某2万元。这是法院查明的张某的9起受贿事件之一。
  法院认为,张某在担任浦江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总计319000元。因张某有主动坦白的情节,并退赃积极,遂作出以上判决。